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案权限。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重庆市劳动安全条件》及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执行。
2、非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案权限。一次死亡1-3人的事故,由其相关管理部门批复结案;一次死亡4-9人的事故,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批复结案,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特大事故,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报告书报送市政府。其中,属于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范围内的特别重大事故和特大火灾,依据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关于特别重大 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5号),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复结案;不属于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范围的,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批复结案。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案程序,仍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批转市交通安全办公室《关于处理特大交通事故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渝安委[1988]21号)执行。
3、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时限。各类事故必须在发生之后90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0日),按以上分级管理权限和程序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报告书,结案批复机关应在收到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报告书30日之内(特殊情况可在60日之内)批复结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及其领导,要认真执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积极参加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努力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度发生。
[详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年6月28日党渝府发[200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