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且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不含37℃),应当停止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应当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日最高气温达到0℃以上2℃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调整工作时间,全天室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室外露天工作的,应当暂停上午9时前及下午4时后的室外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低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此外,《草案》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或0℃以下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33℃以上或2℃以下的工作场所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