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级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应设计符合本地区、本行业人工成本统计特点的报表和台账,在汇总、核实下级统计报表基础上建立自己的统计台账,并对统计数字进行复查。
(2) 各地区、行业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报表数字质量要负责监督检查,并有权在管辖范围内发布企业的人工成本状况,提供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工成本信息咨询 。
(3) 人工成本管理是社会分配和各类企业工资分配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要求所有类型的企业都要填报相应的统计报表,特别是国有投资企业。
(4) 根据各级统计报表的时间进度,全国的统计指标数据汇总可以在每年的5月底前完成,每年的6月底前发布人工成本统计分析报告和预警通知书,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应在此之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