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劳权主体(职工),他是被雇佣者,必须服从企业厂长(经理)的指挥,甚至可能被 解雇(开除、除名、辞退);作为股权主体(股东),他是"企业的主人",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对企业的厂长(经理)发号施令,其股东地位又是不可被剥夺的。
作为职工,他希望能够多劳多得,尽量增加工资、奖金、津贴;作为股东,他又希望自 己在不劳动或少劳动的前提下股权收益能得到最大化的实现,最好是"少劳多得、不劳也得"。
在这种矛盾心理的作用下,部分职工常常有一些片面理解与认识,如有的认为"我是 企业股东,一切由我说了算"。动辄对企业经营活动指手划脚,横加干涉;有些表现 不好的职工认为:"我是企业股东,不能解雇我,哪有主人解雇主人的?"职工劳动积极性下降,导致企业对违纪职工处理难度增大,影响了用工自主权的充分行使。
二、劳权与股权在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冲突。1.在改制过程在,出现了大量侵害职工 合法权益的现象。一是经营者与职工认购份额差距过大,有的经营者与职工持股数 额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二是企业强制职工入股或借机裁减人员。特别是在一些 效益较差企业,职工无力出资入股或担心股金无保障而不愿入股,企业就采取下岗、 降薪甚至解除劳动关系等措施强迫职工入股;三是部分企业只把改制作为筹资手段 ,没有严格按规定转换机制,规范运作,导致职工有股无权,权益得不到保障。2.分配 上出现压工资,抬高红利、股息的趋势。主要体现在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经营者由 于持有股份多而倾向于尽量减少工资、奖金、福利,抬高红利、股息,由于劳动者民 主管理意识的淡薄,企业民主管理机构的缺陷及上级职能部门监控力度的减弱,导致 经营者与职工收入差距过大,产生新的不平等。3.劳权与股权相比保障机制不健全 。从内部看,改制企业普遍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旧三会"均遭 到了不同程度的削弱,尤其是劳权组织的维护者──工会的力量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寻求不到内部的解决机制。从外部看,由于 一些领导对股份合作制认识存在一些误区,认为"一股就灵",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往往听之任之,没有给予有力的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