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年薪一般都是由基薪和效益收入或风险收入(奖金)两部分组成。也有由基薪、风险收入、企业发展收入三部分构成(德阳市);也有由基本年薪、增值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构成(深圳市)的。
确定经营者的基薪应综合考虑企业规模、经济效益、本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和本地区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等因素。企业规模系数主要参照国家规定的企业类型和企业拥有的所有者权益的大小来确定。在同样的条件下,企业规模与管理成正比,企业规模越大,管理要求越高,对经营者能力素质要求越全面,其付出的劳动量也就越多。因此,应把企业规模的因素考虑进去。
确定经营者的效益收入一般以基薪为基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主要以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指标,参考其生产经营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等因素。未完成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者不能享受效益收入,视资产流失情况酌情扣减基薪,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从理论上讲应与企业职工收入脱钩,但当前国有企业完全脱钩有较大的困难。必须处理好经营者利益和职工心理承受能力的关系。操作中,应考虑本企业职工工资平均水平,经营者年薪在高于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三倍以内,多数职工和经营者能接受和认可;必须处理好法人代表与其他经营者分配比例关系,处理好对经营者奖与罚的关系,副职工资收入同样要与责任贡献挂钩,以杜绝经营者收入增长与企业效益脱钩的现象。由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不全是由经营者主观努力所决定的,在确定年薪时可考虑本地区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用于调节企业与区域间的综合工资收入水平,一则考虑企业外部水平,二则避免经营者挂钩人均工资收入水平比区域人均工资水平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