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兑现经营者工资收入,要严格、全面考核企业资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坚持先考核审计,后审批兑现。反映资产经营成果的经济指标主要有: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实现利润等。年度终了企业主管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上报经贸、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2.对未完成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和考核指标的经营者,由劳动保障部门酌情扣减其工资;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经营者,除停发各种奖金、当年不得晋升工资外,还要适当扣减本人年度工资;对职工工资收入未增长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酌情调减其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倍数。
3.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重要的否定指标,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企业经营者不得获取本企业的奖金、效益工资及政府给予的奖励。
4.扣减后的经营者工资收入最低不得低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
5.经营者的工资收入要纳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从1997年起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中单列。对经营者工资收入不履行审批手续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审批其所在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