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实现利润是指会计年度内经营活动实现的盈亏总额。当年利润基数的核定,参考本企业前3年情况和同行业平均水平,原则以上年实际为主确定。以后年度以上年实际实现的利润额为基数。
2、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工资总额为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行员工资、各种津(补)贴、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当年基数的核定,参考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的人均利润水平,以上年实发工资数为主调整确定。以后年度,工资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因素包括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成建制划出划入和随实现利润增减而实际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
3、挂钩工资浮动比例和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工资浮动比例根据企业工资利润率高低,一般在1:0.3 - - -0.8之间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大于实现利润基数的企业,浮动比例要低于1:0.5。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按照实际利润增减的幅度和确定的工资浮动比例计算。企业要按月或季予提,年末按实际利润完成程度和核定的浮动比例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经济效益下降时,要按照同比例下浮工资。
当年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不得超过同期利润增加额或增加新的亏损。当年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要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存储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可以跨年度使用。
4、考核指标。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同时要考核企业投资收益或费用率和工作服务质量。当年完成考核指标,可以提取新增效益工资;未完成考核指标的,按照每降低1%,扣减0.3%新增效益工资。具体考核指标由市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审定并考核。
企业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