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建筑企业提出了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政策掌握问题。如最低工资标准是按工资支付周期予以保障的,但在建筑企业生产淡、旺季比较明显,有些职工在生产淡季出现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差额部分要由用人单位补齐,而其实际全年收入远远高于最低标准线甚至是企业平均工资水平,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另外,在最低工资支付问题上,反映最多的是老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现象,拖欠时间最长的有8个月。
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周期问题,可以针对特殊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做出灵活处理。而老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仅用一纸法律规定是难以解决的,应结合企业改制综合处理。
这是一些中央直属企业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国家的劳动法规,过去需要各省、市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细化后执行,但是现在行业主管部门取消了,改制后的集团公司也不再保留原有的行政职能。各地区的中央直属企业在执行工资规定及其他劳动法规方面就遇到了麻烦,国家过去出台的法规大多并未不明确是否按照属地原则执行,而地方政府部门在细化国家法规时也按照惯例不考虑本地中央直属企业的实际情况,按原有隶属关系,有关规定文件也不发放到这些企业;另一方面,由于过去行业管理的习惯,这些企业也不习惯与地方有关部门打交道,但转制后一旦出现新问题,中央直属就感到无法可依。此类问题,需要在修订相关法规时予以考虑。
有一些改制企业提出了这个问题。现在很多非国有企业在工资支付形式上很灵活,比如采用"保密工资制"。由于这些企业没有建立工会和职代会制度,所以无法按《规定》第17条来要求这些企业在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要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很多原国有企业在改制以后也逐渐接受了非国有企业的这种做法,但是有些企业经营者在执行中心里很不踏实,怕违法,有些职工有看法也不敢提。所以,很多企业都呼吁劳动保障部门应尽快就此类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