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对事业单位的定义来看,虽然说法不一,但最主要的有两个方面,即为社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不以盈利为目的,注重计求社会效益,并不排斥其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事业单位应该是为社会服务、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经济实体。所以对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实现经费自理,收入抵补支出,就要在搞好为社会服务、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满足抵补支出与不断发展的需要,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所以对于为获得这样的收入水平所付出的、超过其他事业单位的代价,国家应该从按劳分配角度在工资政策上给予一定的补偿, 在其工资构成比例上应高于其他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来看,国家鼓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发展,有条件时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鼓励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逐步向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转化,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那么如果国家从工资政策上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给予支持和优惠,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发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其他事业单位看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有利方面,看到付出与获得 能成正比例发展,提高他们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化的积极性。具体到工资构成的比例政策上,国家只有确定一个比差额拨款单位的工资构成比例高出相当水平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比例,才能对所有的事业单位具有真正的吸引力,最终达到实现国家对事业单位发展方向的总要求的目的。
(三)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性支出来源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性支出,都要从自己创造的收入中解决。所以国家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方面做出的决策,只是给政策的问题,不牵扯到国家的财政支出问题。
(四)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风险补偿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所有经费支出都是要靠自己创造的财富实现的,要生存、要发展,只有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这些单位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 中要立于不败之地,除需要付出艰辛的的努力外,还要承担相当的风险,而目前在工资政策上体现不出相应的补偿。因此国家应该在确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比例时,充分考虑到风险问题,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还应给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比例的各项因素中加入风险系数,也就是提高活的部分所占比重。
(五)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建费用支出来看,相当于其他经费开支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上百倍。这就需要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新老两代人、几十年的努力才能创造出比其他事业单位多十几倍、几十倍、上百倍的收入,才能抵补这样的大基建费用支出。所以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付出的、超过其他事业单位的巨大的代价,国家在工资政策方面应给予特殊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