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集团成员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调动经营者积极性,促进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自2001年1月开始,本着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我们在部分企业进行了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实施范围为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电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继集团公司、佳木斯电机厂、哈电实业公司、哈锅实业公司、哈汽实业公司、三联实业公司、哈电集团公司等12户企业。
实施对象为哈电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即上述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均列入改革对象。
为规范改革,集团公司于2001年7月正式行文下发了经集团董事会讨论批准的《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经营者分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审计、核算、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组织部、计财部负责。
《办法》规定的经营者的收入分为两部分:基础收入和激励收入。基础收入按月支付,根据企业效益和职工工资水平,最高为2600元,最低为1500元;激励收入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由于该办法从发布之日起不足一年,激励收入部分还未来得及兑现。预计经营者的年薪收入水平约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4倍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