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深圳某公司与吴先生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聘任吴先生为公司技术开发部经理,并收取了吴先生2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抵押金”。2007年3月份,吴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返还2万元风险抵押金,公司称此款不是风险抵押金,而是竞业限制保证金,如果吴先生离职后在2年内不到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公司将在2年后返还该保证金,如果吴先生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公司不予返还该保证金。双方协商不成,吴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遂裁决公司一次性退还收取吴先生的所谓“风险抵押金”2万元。
【评析】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务。本案中公司先是以风险抵押金的名义收取吴先生2万元,后又辩称这不是风险抵押金,而是竞业限制保证金。不管名称如何变化,均不能改变其违法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性质,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需一次性返还吴先生2万元。
【风险提示】实践中用人单位收取财物往往变换不同的名目,比如以工衣费、押金、电脑费、培训费、集资款股金、保证金、预付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这些均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