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规定,允许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用以支付职工下岗分流的经济补偿金。
河北、山东等地规定,企业经与下岗职工协商,可将经济补偿金和其他债权折算为购房款;
江苏、湖南等地规定,企业可与下岗职工协商签订分期支付协议;
山西、福建等地允许企业通过资产变现、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办法筹集资金或由财政给予补贴;
河南、湖北、新疆等地为鼓励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规定可一次性支付下岗职工在中心应享受的基本生活费;
北京、重庆等地规定,除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可适当给予现金奖励;
山西等地规定,可以由财政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用以抵顶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