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向本报热线反映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读者中,80%都表示,单位在不签劳动合同的同时也不帮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在一所专修学校做过班主任老师的蒋先生也反映,当初冲着该公司在报纸上的招聘广告“试用期2000元,转正后3000元”去的。可上了两个月班只拿到了4050元,养老保险也没交。他主动要求学校签合同,学校说保底工资1200元/月,其余的要靠招生提成。蒋先生一气之下离开了学校,不过现在他很想为自己讨回公道。
用人单位之所以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很大程度上是以为没有合同就可以省进一些费用,由于现在杭州实行的是五险合征,通过地税部门直接扣除,少了这些“人头”就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
但实际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员工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一家外贸公司的老总祝先生最近为单位里的员工很头痛。今年7月份招来的业务员,业务水平却很差。按照规定,业务员的工资都是保低工资+提成,问题是这个业务员每天都呆在办公室,好几个月业务都吃了零蛋。公司已经和他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没到期又不好随便解雇他,每个月还要给他发工资。祝总现在觉得,合同不好轻易签,否则再像这样请神容易送神难怎么办?
杭州市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表示,怕被员工套牢并不能成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借口。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像祝总单位这样的情况,完全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辅助措施,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照样可以合理辞退。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更危险
比如说,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就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一种典型的误解。
实际上,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地方性法规甚至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还有一种误解认为,签了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不签劳动合同更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另外,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而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必然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高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形成企业文化都是致命的,对企业成长与发展更是不利。用人单位应积极规范用工,改善劳资关系、工作环境和待遇改善了,企业何愁得不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