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Old Oak来信咨询:我是上海某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月薪20000左右,劳动合同中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从去年9月开始,单位业务非常繁忙,为完成工作任务几乎要天天加班,有时要加班到深夜,根本没有休息日可言,工作实在太累。我曾经几次暗示单位不想加班,以及要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并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但都遭拒绝。单位说适用不定时制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并称我的加班工资都包括在我平时拿的工资里了。请问凡是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再没有加班费,就不用休息了吗?我对此深感疑惑。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也称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相对于标准工时制而言的特殊工时制,指劳动者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和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然后,我们来讨论不定时制下的劳动者依法休息的权利。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的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对于该类员工,用人单位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定其休息休假和生产、工作的权利。上海市也据此有相关规定,经过审批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工作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拿出此规定来,使存有疑问的员工无话可说。事实上,该规定只是说明,在一般情况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是不存在加班的,因为对于他们而言,难以确定哪些是工作时间,哪些是加班时间。但是,这并不是说实行不定时制的员工就不用安排休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至少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日”。因此,对于实行不定时制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应当安排其休息,只是休息的时间和方式可以与标准工时制下不同罢了。此外,对于符合带薪年假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 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的规定支付工资。也就是说,Old Oak 朋友,如果你单位就你的职位确实申请过不定时工作制且劳动部门已审批的话,那通常情况下加班是没有加班费了,但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你工作时,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如需设定某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制等特殊工时制度,则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由劳动部门批准;如果你的岗位没有经劳动部门审批为特殊工时制的,单位就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安排休息、支付加班工资。
引用法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