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7日,田正红等155名农民工向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他们在某大厦工地干活,可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却拖欠他们2004年2月至2005年2月工资共100余万元。
经调查,海口市劳动检察大队核实认定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实际拖欠田正红等155名民工从2004年2月至2005年2月的工资为100.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无故拖欠工资的事实。2005年11月21日,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拖欠方支付155名员工工资100.14万元,并支付工资总额的50%的赔偿金即50.07万元,二项合计150.21万元。去年年底在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和法院的帮助下,这155名员工先行领到了拖欠了一年多的100万余元工钱。
说法:恶意拖欠工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据省人劳厅公布,去年10月14日至今年1月25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成立的联合检查组组织3495家用人单位开展自查,查出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9358人,拖欠数额960.5万元,补发工资7786人,补发数额892.5万元。
省劳动监察总队队长刘良平说,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一些用人单位缺乏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支付工资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劳动保障监察办案中,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拖欠数额不清晰、劳动关系难以确认等。类似这些劳资纠纷本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解决,但农民工不愿申请仲裁、起诉,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难以受理。他提醒劳动者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要大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海口市一家酒店当厨师的小黄,因为老板不支付他加班工资而投诉到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但是由于他与酒店签订合同时用的是假名,劳动部门在不能确定其真实身份的情况下未予受理,小黄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得到保护。
说法: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队长陈少波介绍说,像小黄这种情况,他们经常碰到。因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用的不是本人的真实姓名,当他们的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向劳动部门投诉时,劳动部门因不能确定其真实身份无法受理,这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在服务行业,例如美容美发、按摩、茶艺以及宾馆酒店等,由于一些劳动者不想让别人知道他(她)从事这些职业,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假名代替真名,一旦自己的劳动保障权益被侵害就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他提醒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用真实姓名。
2004年初,四川籍农民罗某经人介绍到海口市某建筑公司打工,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公司除了包吃包住外,每月还付给李某工资1500元。但到了年终,罗某却拿不到约定的工资,双方多次协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万般无奈之下,罗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同期银行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公司辩称,当时约定的是每月工资500元,不是1500元,只愿以每月500元的标准结算。由于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都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以每月500元的标准进行了结算,诉讼费双方平摊,罗某关于同期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队长陈少波说,本案涉及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和劳动合同的内容等问题。法律保护的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应该举证,证明确实在那做工,才能在法律上寻求保护;如果没签合同,也无法举证,农民工可以投诉到当地劳动部门的监察大队,由它介入进行协调。因此,提醒广大农民工,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魏某原是海口市一家工厂的职工,在该厂工作了二十余年。1997年10月,该厂进入破产程序时,破产清算组进驻,魏某发现自己已经被除名。于是,他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1999年1月,有关部门批复称,此为劳动争议,可以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1999年2月,魏某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向上级部门请求确定仲裁时效。同年3月,省有关部门批复称,该厂1997年10月进入破产程序,时效应从1997年10月30日开始的60天内。但直到2002年6月,仲裁委才以该劳动争议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魏某的申请,无奈,魏某把清算组告到了法院。但法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魏某未能主动依法行使申请仲裁的权利,是其自己放弃或未能行使其权利的结果,导致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说法:导致劳动维权出现“过期作废”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内许多劳动者不知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之内提起;二是部分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之后,发现原单位未给自己足额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保费,虽然有些疑惑,但也没有及时提出。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根据解释,“应当”是指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由于种种原因只能在离开单位之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也必须在离开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出申请。
2005年12月31日,民工赵子腾等10余人在小工头范永华的带领下,再次来到位于琼海市博鳌镇某工地开发商讨要工钱。但是遭到开发商保安的阻挠,10余民工便将开发商大楼的玻璃砸了,最后该单位保安将两位民工眼睛打瞎。
说法: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认为,民工以这样的方式来讨工资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如此一来,民工本身有理就变得无理了。事实上,许多农民工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经常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他提醒农民工可通过两个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二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多种程序解决,劳动者维权主要有6条途径:
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3.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4.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5.监察举报投诉。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6.信访。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刘先生问:今年1月上旬,我在工作时间检修设备时从2米高处跌至地面,致使腰椎骨折。虽然已经痊愈了,但由于单位没有为我买工伤保险,我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
解答:新《工伤保险条例》在对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管上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劳动部门一旦查实企业未按照实际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将按未缴保险人工资总额进行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此外,企业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可以通过市劳动监察大队的举报电话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同时,如果企业未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平时要注意收集工卡工牌、用工证明等能确认自己和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不管企业是否承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劳动部门都能根据员工提供的证据认定工伤,从而有效地维护员工的权益。?
张小姐问:前不久我应聘到一个单位做文秘,签订合同时单位要我交1000元押金,说是防止我将公司文件机密外泄。
解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压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