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郭福勇介绍,2002年7月底,他到蒲江县某医院从事住院部门卫工作,负责巡视、车辆管理、门前三包等,一月30天,几乎每天都在上班。
今年7月21日,医院一负责人找到正在上班的郭福勇说:“你到财务室把工资结了,可以不来上班了!” “说不要我上班了,就一句话?医院不给我正式通知吗?”郭福勇反问道。该负责人对他说:“你与医院的承包合同到期了,不必再给你什么通知。”
对此,郭福勇不服,多次找到医院,要求医院补办相关养老保险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均遇到医院拒绝。医院最后表示,医院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他1000元钱补助,了结此事。听到此话,一向认真执着的郭福勇决定向劳动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
“现在我没上班了,他们就这样让我失了业,我只好向你们寻求帮助!”郭福勇指着一份2003年7月他与医院签订的《承揽协议》无奈地说:“我独立完成医院交给的工作,不得转给他人,医院每月根据工作量,一次性支付当月报酬。”协议中还规定:“双方确认本协议发生争议,不适用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而适用合同法,由法院管辖。”“我想问一下,单位这样做,能规避我与他们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吗?!”郭福勇问道。
然而,2009年7月1日,医院又与他签订了一份《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从2009年6月30日起,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医院一次性补偿郭福勇6392元,即领走在医院所有应领取的款项。”当天,医院又与郭福勇签订了一纷《门卫服务合同书》,其中约定:“双方确认本合同性质是劳务服务合同,双方关系为劳务服务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