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中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由下的用人单位,不限于《劳动合同法》领域下的用人单位,而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经济组织等。
本案由下的工作人员,不限于《劳动合同法》领域下的劳动者,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人员等;不仅包括一般工作人员,还包括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清算人等;不仅包括正式在编人员,还包括临时雇佣人员。
由于本案由下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故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关系。广义的国家赔偿责任包括立法损害责任、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国家司法赔偿责任和国家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立法尚未规定立法损害责任,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国家司法赔偿责任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本案由下的国家机关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仅指国家民事责任,适用的情形是在从事非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在侵权人行使公共管理职权过程中发生的或者与行使公共管理职权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