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汗工厂不是今天才有。之所以长久难除,甚至打工者的血泪,也已难让社会动容,大抵有两点认识横亘其间。其一,大量廉价的劳动力,正是今日中国的主要竞争力。如果过度强调劳工权益,提高企业门槛,中国将丧失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可以称为经济发展阶段决定论。其二,西方采购商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不过是“劳工贸易壁垒”的代名词,是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企图削弱中国优势的借口。这可以称为意识形态阴谋论。这两种以务实自居的言论,都反对就当前严重的血汗工厂问题进行积极的社会干预。
然而,这些都不是纵容血汗工厂存在的全部理由。一些人以为,欧美推销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多么高调而刁难的标准,明显是和国内企业过不去。殊不知早在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上,就通过了四个方面的劳工权利,即有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歧视。这一宣言获得了中国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这些基本权利,在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可以这样说,所谓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高不可及的道德苛求,在当下最切实的,不过是要求企业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说某些人对西方的社会责任标准心怀敌意,那么,对于自己国家的法律难道也可以视若无物?
欧美的企业社会责任,源自劳工组织、消费者团体、人权组织、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矢志推动,而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确保了劳工权益始终可以通过法律得到及时救济。在此基础上,终于促使唯利是图的企业,不得不在压力之下,宣示在图利的同时,必须恪守和创造社会利益。正是这种法治社会下的公民努力,使企业非但不敢在本国违逆自己的社会责任,即使成为跨国企业迈出国门,其在国内庞大的消费者群体和人权顾虑,也使其不得不将企业的社会责任,随其全球化的经营链条延伸自律。
虽然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跨国企业也可以是先进文明的传送者,然而,我们难以指望这样的商业影响,在没有国内健全法治的前提下,能促使企业与血汗工厂说再见。因此,面对今天国内企业的“血汗”现状,远未发达的公民社会意识,以及备受压制的各类非政府组织,我们与其空谈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如敦促政府,积极作为,让法治兑现,令每一家违法企业都无处躲藏,让每一位血泪的打工者都得到及时救济。无论如何,只有在法治不是口号的社会里,才能生长出货真价实的企业责任,也只有在真正的公民社会中,公民的意志才能促成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升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