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负责人的话表明,在企业工作的中国大多数劳动者将彻底与“开除”这一特殊词汇说再见。从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确立“开除”的条件,到国务院今年1月15日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开除”这一词汇与中国企业职工伴行了整整26年。
当然有。“开除”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由此可见,“开除”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是一种体现着政企不分特色的行政处分。在“开除”这一词汇喻示的体制下,职工对企业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职工往往是“天不怕,地不怕”,就怕被开除,因为一旦被开除,当事者不但失去了生活所依,而且还会被记录进档案,其影响可能延续至今后一生。也正因为“开除”的严重后果,企业一般也不轻易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从而一定程度上桎梏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开除”的废止,体现了市场经济下劳资双方的平等地位,保护了双方的利益。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开除”被废止了,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一些可借鉴内容并未在新法中延续下来,比如原《条例》中规定了因旷工被开除的条件是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反观现在的企业处理员工不上班问题,因无明文法规可依,其内部规定往往比较苛刻;再比如企业对员工罚款问题,原《条例》明确规定“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现在因为没有具体标准,企业随意巨额罚款的情况屡见不鲜。我们期盼,正在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后续法规能够弥补这些缺憾,使广大劳动者不但告别“开除”的名义威压,而且享受到“按合同平等办事”带来的真正益处。信海光/文赞民/漫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