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日,张某与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4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双方约定:如一方违约,按乙方(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月的工资总额支付对方违约金。2006年2月,张某不满公司不支付加班费,又不提供相应劳动条件,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2006年3月13日,公司下达文件将张某开除,并向黄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黄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5604元。张某不服,向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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