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细心比较后发现,在试用期、违约金、竞业限制、知情权等劳资双方都比较敏感的问题上,《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简称《外企条例》)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简称《合同条例》)的“分叉”非常大。据傅玄杰商务咨询公司资深顾问介绍,与《外企条例》相比,《合同条例》在四个问题上有较大变化。
一是关于试用期。《外企条例》只作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笼统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外企均按照自身情况“量体裁衣”,在《聘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规定了3至6个月不等的试用期,这与《合同条例》对不同期限的聘用合同严格规定试用期期限可能出现不同。
其次是违约金问题。《外企条例》在该方面未作限制,而《合同条例》却明确规定雇员只在违反服务期及保密约定的情况下才对企业承担违约金,其他情况下不承担违约金,这就使得各外企原来《聘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设定的众多违约条款极有可能成为无效条款。
三是竞业限制,《合同条例》作了明确规定,而《外企条例》却是空白。各外企原在《聘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设定的类似雇员违约条款,因与《合同条例》要求不符而成为无效条款,对雇员毫无约束力。
另外,《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了在订立合同时雇员对企业各种规章制度的知情权,而《外企条例》在该方面没有任何规定,这就使得雇员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条例》不遵守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未告知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外企条例》与《合同条例》存在众多“分叉”,认识分歧引发多种劳动争议,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复杂局面。这无论对外企还是雇员,都不是什么好事。所以,有关专家呼吁,要对以《外企条例》作为主要制订依据的《聘用合同》及《员工手册》实施“修补手术”,使其能与时俱进,这也已成为本市外企老总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总监面对的迫在眉睫的问题。
上海市傅玄杰商务咨询公司的资深顾问认为,《外企条例》的废止,《合同条例》对上海内外资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统一适用,将使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竞争加剧,如何用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留住人才,如何用优化的人力资源制度阻止眼下外企高级职员外流的潮流,已是目前外企人力资源管理亟待解决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