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为规范员工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罚称谓,在公司系统统一为:根据员工违章违纪行为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单位对员工的违章违纪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理和纪律处分。一般违章违纪行为视情节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较重违章违纪行为视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或记大过处分;严重违章违纪行为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在1年内累计2次及以上一般违章违纪并受警告处分2次者,应记一次记过处分;在2年内累计2次及以上较重违章违纪并受记过处分2次者应记一次记大过处分;在劳动合同期内累计2次较重违章违纪而记大过处分者,内外勾结窃电者,应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员工受违章违纪处分的,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1、员工在安全生产中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处罚管理办法》(赣电安【2008】100号)执行;
2、受通报批评:自通报批评之日起,停发绩效奖金2个月;
3、受警告处分:自处分之日起,停发绩效奖金2个月,并工资下浮一岗;
4、受记过处分:自处分之日起,停发绩效奖金4个月,并工资下浮二岗;
5、受记大过处分:自处分之日起,停发绩效奖金6个月,并工资下浮三岗。
第十五条 员工受违章违纪处分,两年内不得参加本单位竞聘、晋级和评先、评优工作(含参加上一级单位的招聘)。
第十六条 员工被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处拘留、审查期间,停发其工资、奖金等薪酬,仅按所在地市(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法条文章链接→《关于对员工违纪行为处分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