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阿慧来自四川,于2003年8月进入东莞某电子厂从事焊锡工作。去年9月18日,厂方以阿慧“违反厂规,一年内累积记两次大过”为由,予以解约处理。接到通知后,阿慧觉得委屈,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但电子厂既没有答辩,也没有出庭。仲裁庭裁决,电子厂私定“厂规”无效,应支付阿慧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1万余元。收到裁决书后,电子厂不服,将阿慧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无须向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仲裁费等。收到法院传票后,阿慧来到寮步镇法律援助办事处寻求帮助。律师指出规章无效。
电子厂诉称,阿慧曾两次违反单位《员工手册》的规定:一次是厂方临时通知上班,阿慧未上班;一次是弄坏机器,造成单位损失,“给厂方的日常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阿慧被记大过两次……
对《员工手册》的规定,法援办的李昭明律师在法庭上认为,《员工手册》作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并没有按照民主程序,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电子厂私定的规章制度应属无效。而阿慧两次被记大过的行为,均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因此,电子厂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依法向阿慧支付每工作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金;另外,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还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根据李昭明的提议,阿慧与电子厂当庭接受调解,电子厂同意一次性补偿阿慧6000元。
据李昭明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确定。“现在很多用工单位都制定了一些诸如‘职工在职期间不得怀孕,否则公司即予辞退’、‘职工在试用期内,由公司提供餐宿但没有工资’之类的规章制度,既不符合法律,也不合情理。会对员工的权益造成损害。”
李昭明说,如果未经合法程序通过,那么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就不具任何法律效力。这也提醒企业:没有设立工会和职代会的企业,无权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