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现实中,许多企业都不重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其实,企业规章制度并非只是摆设,运用得当,可以起到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的作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合法、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的证据使用。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条件有三个: ①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 ②内容合法; ③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而企业规章制度若欠缺合法要件则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①承担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②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③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应该制定与完善规章制度,使员工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同时也能够使得在发生劳动纠纷时让自己处于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