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刘某说:“我不是股东,不知道厂里的经营状况还说得过去。可李女士既是职工又是股东,她也不知道企业10多年来的经营状况就不正常了。”李女士说:“我们不跟上市公司比,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但是,服装厂毕竟是全体职工一砖一瓦建起来的,不能由吴厂长和另外两股东一合计,就变成他们私人的财产了。他们不公布账目的做法,侵犯了其他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李女士等7名股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厂长给予其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的方便。
吴厂长表示,该厂系股份合作制企业,李女士等人没有查阅公司账簿和财务报告的权利,之前也从未向厂里提出过查阅的要求。另外,他和另外两名股东也没有侵害其他股东及职工的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本厂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合一制度,职工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组成,是企业的权利机构,行使职权包括“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职工股东大会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享有“查阅股东和职工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权利。事实上,该厂改制后从未向股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既然章程中规定了股东享有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那么,股东查阅企业财会凭证,正是其行使知情权的具体表现。
鉴于该厂企业章程中没有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要求,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又不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故在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李女士等股东可以通过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查阅本厂的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而企业拒绝股东行使该查阅权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判决本厂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提供给起诉人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