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当通过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平等协商讨论后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保存与职工协商有关的证据材料,如签订的会议记录等法律文件,以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与职工平等协商的法律义务。大多数的雇主应该向员工宣传或告知那些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编制成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已阅读;2. 组织新员工参加培训并签署培训纪要;
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工会或职工在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改进意见。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法律专业审查,修改或废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确保规章制度内容合法!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违反规章制度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81条法律责任缺乏强制性条款和未能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没有指定的强制性条款的劳动合同在本法规定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员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