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职工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以上规定仅适用于保密协议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的情况。若其他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同时要求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份额一般不低于赔偿总额的70%。此外,我国民法、刑法也规定了相关的救济途径,在此不再赘述。
如何防范职员泄密某公司从研究所高价购进一种新技术,高薪聘请并培训一工程师对该新技术进行完善和用于生产,但后来该工程师竟带走该新技术,自己办厂与原公司竞争,使公司损失惨重。但由于当初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保密合同、竞业禁止条款。而现行《公司法》只对董事、监事、经理作了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竞业禁止的规定,由于他不属董事、监事、经理之列,所以想要告他也难。在公司的现实操作中,知悉或者掌握公司技术及秘密的人远不止董事、监事、经理,还包括其他人员,如工程师、技术员很可能知悉或掌握公司的技术秘密,业务员、销售人员很可能知悉或掌握公司销售情况及客户资料等,而这些资料一旦泄露出去,对公司的利益损害是极大的,所以建议公司除了做好相关保密工作之外,还要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竞业禁止条款,以防止相关员工损害公司利益。
现行《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六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由于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因为合同只要不违法,合同效力就大过法律效力,这就是通常所讲的“合同大过法”的道理。我们就要通过合同的形式将上述两条适用于普通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