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拆卸,以其零部件作为样件,向浦益斯公司的配套厂家采购汽油机零件,自行研制部分零部件,再由汩云动力机械制造公司组装成与浦益斯公司产品同类型的汽油机销售,给浦益斯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00多万元。
商界高层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的流动,在近些年已经算不上什么大新闻,但上述案件中的跳槽者却是怀揣着企业的重要财富——商业秘密而去,故事的结局也让人胆战心惊。如果说企业失去了一个人才还可以重新寻找或者培养的话,而商业秘密的泄露则会将企业置于衰退甚至死亡的尴尬境地。携带着商业秘密的跳槽者,是真正让企业感到后怕的人。
一位经济学家说过,20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腐败,而21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泄密。
对此,我国法律早有防范。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中,就增加了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名,列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中。依照刑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犯罪构成理论方面分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仅要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非法获取技术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合法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情况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技术秘密的四种行为,均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和打击的。
但是,总有那么一些人要铤而走险。近年来,一些企业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出卖技术秘密或“自立门户”、“另寻新主”的事件时有发生。另外,还有一些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通过重金收买、高薪聘请等手段,挖走国有企业的“人才”,使企业陷入生存困难的局面。
商业秘密被侵犯被泄露,除个别人见钱眼红、知法犯法外,企业对技术秘密的松散管理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技术秘密是有使用价值但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不少企业往往忽视对自己独特的专有技术、技术诀窍加以保密,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用人上把关不严,不重视技术秘密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对重要的档案材料库、室“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没有落实。
据了解,当前已有部分企业对技术秘密管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并与一些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签订单独的保密合同,以防商业秘密被窃取泄露。但收效甚微。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彭剑峰教授认为,跳槽现象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到来,这种现象将不断加剧。
跳槽是防不住的,但商业秘密并非不能堵住。有关专家专门为信息保密支了七大绝招:
确立防御型发展战略。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把情报活动的重点从政治和军事领域转移到经济和高科技领域。入世后,我国企业面临的是国际大竞争,成功之道不仅取决于对生长型发展战略的重视,还取决于防御型战略能否与其同步,在这两个战略下拥有各种“秘密武器”的多少,反映了企业的整体财富和经济实力。
增强经营者的保密意识。保密措施有软件措施和硬件措施之分。软件措施主要是制度上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合同、制定保密规章制度、限制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数量、加强保密教育等。硬件措施是指物理措施,如隔离机器设备、专人专柜保管、将有关资料上锁等等。科技型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制度,明确决策层主管信息保密领导人员,设立企业信息保密领导机构,建立专兼职信息保密监督网和执行人员。
尽量缩小涉密范围。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把相互牵制度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中。
利用劳动合同约定保密责任。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内部职员、离退休及调动工作的职工,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其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同时供职于与本企业从事行业相同的其他企业。
采取技术性防范措施。如精心设计产品以防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产品中的秘密信息,注意保留与秘密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以便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保存证据等。强化档案意识,改革档案管理。对于一些重大秘密尽可能将其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只能接触到秘密的其中一部分。
与外部供应商和转包商的交往中搞好商业秘密的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拥有的是技术而非劳动,它的成长有赖于供应商和转包商的支持。例如微软就是通过“供应商项目”为各行业中的各种组织解决业务上的问题。供应商和转包商们一方面为公司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但另一方面,公司又不得不向他们提供有价值的技术与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