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职工,企业要严格把关,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对于在申报、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退回原单位,还要追回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对于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减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按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和按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企业核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及标准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政策严格把关审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职工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时要进行复核,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的,要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对于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的,要有经批准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