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多名来自**股份有限公司龙岗宝龙第三事业部的员工反映,他们接到公司口头通知,整个事业部25%的职员要被分流至惠州大亚湾附近厂区,不愿意服从调配者将被视为自行离职,而留下的部分职员也面临绩效工资下降的情况。第三事业部至少有一万名职工,按照公司提出25%的比例来计算,具体被分流至惠州的职员有两千多人。**公关部门负责人回应说,员工反映调到惠州工厂没有明确的岗位,是因为两地厂区有些产品线不一样。
在员工们看来,**公司此举与变相裁员无异,已经有多位员工为此被迫离职。因为这次突如其来的调整愤而离职的任小姐说,工厂没有给他们商量和选择的余地,只说去也得去,不去也得去,而且从2月下旬开始就天天去跟他们说,搞得他们没法正常工作,无奈之下他们选择辞职。
【法律解析】 **分流员工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说,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需要,经常会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这是用人单位内部的一种正常管理机制,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和自主权利。但是调岗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一是协商一致调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是按照约定调岗,但是约定的指向应当明确,如在什么情况下进行何种调动,如果约定的指向不够明确,企业必须承担较重的举证义务,说明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处于管理者的主动地位,具有指挥调动员工工作的权利,而员工处于接受管理的被动地位,往往很难判断企业的调岗行为是否合理。有的企业甚至故意利用员工的这一弱点,达到“软裁员”的目的,对此员工一定要小心谨慎从事。劳动者在未有十分把握确定企业调岗非法的情况下,一方面应服从企业的调动决定,另一方面应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如单位要求签收调岗通知单,可在签收时注明“不同意调整岗位”字样,如有疑问应及时找有关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