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因2007年6月24日6点左右在喀什市塔里木路源丰霓虹灯广告经营部职工张中江在工作车间门前切割方管料时的时候,由于在工作车间门前竖立着无数根圆型钢管,我所持的方管长度的为6米,所需要切除3米的长度由于施工现场的数根钢管的原因,在我因翻料的时候不慎将方管触到上方松弛的高压线造成电击伤,由于当时全身无力大喊二声,当即倒地,疼痛难忍,及时被工友救起,见患者双手部,双足部,右侧小腿部及左侧腹部烧伤,部分呈焦炭状,部分已呈苍白状,部分出现水泡,双足背部肿胀,经120送往喀什第一人民医院医师无法治疗转第十二军区医院接受治疗,与2007年8月30日经医院通知出院,本人在康复中现已经与喀什市地区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劳工伤鉴(2008。18)号,现本人张中江向喀什市劳动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