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时,需填报《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交接表》与社保分中心办理交接手续。
一、工伤医疗费。申报工伤医疗费时需提供:1、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的诊断证明书原件;2、医疗费票据(红、蓝联);门诊提供病历复印件、门诊费用清单、处方底联及相关检查结果的复印件;住院提供首次病程、出院小结、住院期间检查费用报告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明细。
二、康复性治疗费。
1、工伤职工申请医疗康复的程序:在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前,用人单位应先到分中心办理康复确认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⑴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开出的《住院证》;⑵工伤医疗康复机构的康复评定、康复计划、时间和预计费用;⑶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医疗康复书面申请。
工伤医疗康复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康复效果明确,需继续康复治疗的,三个月期满应持医疗康复机构提供的前期康复评定结论和继续康复方案重新办理确认手续,重新开具《天津市工伤保险康复资格确认书》,医疗康复时间最长不超过停工留薪期。
2、申报康复性治疗费时需提供医疗费票据(红、蓝联)和费用明细清单。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确认表(三)》原件到分中心工伤保险科打印《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限额通知书》。工伤职工应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项目到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配置,凭配置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到参保分中心申请支付。符合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规定的,按实际发生金额予以支付。对超过费用限额标准的,超出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的,用人单位持《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原件、《工伤伤残证》复印件及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票据到参保分中心办理待遇核定手续。自劳动能力鉴定次月起支付相关待遇。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用人单位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到参保分中心核定丧葬补助金。对于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职工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后核定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用人单位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时需填报《天津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审核名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2、与工亡职工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劳保卡片、人事档案记载材料的复印件等,如上述材料仍不能证明亲属关系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政府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材料;
3、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4、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原件;
5、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结算时间及要求: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手续。分中心为用人单位打印相关待遇核定表,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在《天津市工伤保险支付表》、《天津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支付表》上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和经办人章。
2、支付方式: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通过代发机构于每月20日划拨到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社发账户;其他待遇发放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发。
◆问: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是否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怎么办?
◆问: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能否一次性领取,须办理哪些手续?
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常住地不在本市的或农民工,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常住地不在本市的证明和本人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后,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能否一次性领取,须办理哪些手续?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供养亲属本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