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为::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x60%
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扶养年限x60%÷扶养义务人人数。
注: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三万元,可依据受害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予以适当调整。
四、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发票凭证,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受害人要注意的事,一定要保存好医疗费发票,否则将给索赔带来难度。
五、器官功能恢复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实践中可在出院时要求医生写明大致费用数额,法院一般会一并处理,以免另行起诉给自已造成麻烦。
六、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住院期间的误工时间,一般在《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中会注明;另一部分为出院后的全休时间,这一部分在《出院诊断证明》上一定要有所体现,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践中可让工作单位开据《收入证明》,该证明最好注明因伤误工阶段工资停发字样。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实践中交通费如有车票,法院大多数会酌定一个数额,极少按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严格核对。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广州市南沙区一般为一天五十元。
十、营养费:南沙区法院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的医生医嘱是否有“需加强营养”字样,另受害人在事故中是否有大出血等情形。
十一、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