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单位按照所属行业规定费率和企业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高风险行业费率可适当高于原定费率。建筑行业可以项目工程造价中人工成本和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项目跨年度的,分年缴纳;工程项目不满一年的,折算为一年缴纳。矿山企业可按吨矿工伤保险费含量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期间不再重复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要及时将参保情况报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在本省参保的,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既未在注册地又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按《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中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农民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有条件的地区,经伤残农民工本人提出可一次性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并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计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6、24、22、20个月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津贴以本人当年的伤残津贴为标准,计发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20年;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以本人当年生活护理费为基数,按计发伤残津贴的时间折半计算。上述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中一级伤残12万元、二级伤残10万元、三级伤残8万元、四级伤残7万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八)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农民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九)因改制、破产、关闭、兼并、拍卖等原因,企业主体消失时,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中,已参加工伤保险并要求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意见第七条规定一次性划拨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划拨到帐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伤残农民工要求一次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意见第七条规定一次性支付。
五至十级伤残农民工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
(十)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其供养亲属按《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