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申诉人江某系1986年7月从某市职业财会中专毕业,被某开关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20年。1988年江某在被诉人仓库火灾事故中,因救火因工负伤,经某市劳动局确认为工伤,并持有六级伤残的工伤证。1993年8月,江某因挪用公款被同事举报,被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1994年3月17日被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3月19日,被诉人以申诉人挪用公款、被人民法院判刑三年为由,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9条:乙方(劳动者)被除名、开除、违纪辞退、自动离职、劳教及判刑的,双方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对申诉人作出开除公职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