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8〕19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市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标准严格按劳社秘〔2008〕19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标准执行。
二、参加工伤保险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测算调整发放。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人员花名册、现待遇标准以及养老金发放存折号等有关信息,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测算调整。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按月直接拨付到个人养老金发放存折上。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文件规定的标准调整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