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23 号《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5月13日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 长 孙清云2004年5月24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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