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9日,四川省巴中市曾口镇农民李剑雪只身来到广西苍梧县一家私营的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在冷轧车间铣料。11月9日下午,李剑雪像往常一样在铣料机前工作。“哎呀!”他突然一声惊叫,只见他的右上肢被卷进了机器中,机器巨大的挤压力让李剑雪顿时感到一阵锥心的疼痛。工友们立即把李剑雪送到医院。
2009年4月17日,苍梧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剑雪为工伤。同年6月19日,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李剑雪的工伤作出了三级伤残的鉴定。7月9日,李剑雪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向苍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9月10日,县仲裁委裁决不锈钢制品公司向李剑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长期待遇等各项费用共计30多万元。
9月25日,不锈钢制品公司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锈钢制品公司认为,不应一次性支付这笔巨款,因为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三级伤残的除了保留劳动关系外,退出工作岗位后,可依法享受2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个月领取工资80%的伤残津贴。苍梧县法院支持了不锈钢制品公司提出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请求。
李剑雪全家居住在四川,他担心不锈钢制品公司无法保障他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每月按时领到伤残津贴,更担心不锈钢制品公司把公司的财产和办公场所撤离搬迁,这样他的伤残津贴就更难保障了。
2010年1月21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中心的意见,认为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金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李剑雪的合法权益,遂判决不锈钢制品公司向李剑雪一次性支付30多万元工伤赔偿款。
引用法条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