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摸清本地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失业职工等情况,落实社保和岗位补贴资金,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对相关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
1.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原属国有企业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各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已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享受此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各地对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确保其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1.《关于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的通知》(1997年6月5日 皖政[1997]36号)
2.《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年11月12日 皖发[2002]18号)
3.《关于深入开展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再就业援助的意见》(2003年6月27日 劳社字[200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