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要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按照通知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普遍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集中出现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失业现象及时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已经制定出台失业调控工作方案的,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上的要求加以完善,并做好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尚未出台失业调控工作方案的市县,要在2008年底前出台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搞好组织实施。定期对失业状况进行分析,寻找差距,研究对策,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按照新规定,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是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通知》还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作出了新的规定。按规定,持《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由企业、担保机构、承办金融机构商定;创业成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诚信度高的借款人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再次申请小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
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以及农垦、森工、独立工矿区等单位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