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对失业的宏观调控乏力。一方面,下岗分流的有关政策随意性大,在这样宽容随意的环境中,一些没有必要进行下岗分流的单位为完成上级分派的下岗分流任务,或为得到有关优惠政策,在利益的驱动下也一刀切地实施下岗分流,不仅随意加大了就业的压力,而且造成劳动力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改革的深化。另一方面,我国就业经费少,失业保险金承受能力低,筹集再就业工程基金相对困难。因此,减员、失业的量与社会保障能力的度不相适应。这牵制着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权宜性就业的措施和政策,使就业政策和财政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及其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不协调,影响政府宏观调控力度。
2、有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制定优惠政策,令目前尚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企业接纳弱质企业的下岗人员。结果优势企业劳动生产率因安排多余劳动力而降低,甚至被劣势企业拖垮,导致职工再次下岗失业,不仅使人才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而且加剧了经济和社会的波动。
3、企业一旦经济效益下滑或破产,首先下岗的是普通职工。但决策和管理企业的领导者(理应对企业经济效益下滑或破产负主要责任)却由于他们终身享受的“只升不降”的行政级别,或移官它任,或即使在一个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里,也要享受到同样级别的“公车”、“公家电话”等福利待遇。结果,经济发展效益所要求的下岗分流被严重歪曲,这成为目前国有企业“减员不增效”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