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与下岗情况表”中,分流职工统计虽然不再从属于下岗职工统计,但由于二者之间存在着比较特殊的关系,所以二者在统计过程中采取了“并驾齐驱”的方式,其统计结果可作相互补充说明。
分流包括企业分流和社会分流两种形式。企业分流职工是指通过各种内部渠道,工作或生活得到企业安排,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进入企业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和离岗退养等人员;社会分流职工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在企业外部得到分流安置,并与原企业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到其他单位、自谋职业等人员。
分流职工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在于:分流职工或者是实现了再就业(如进入企业自办经济实体,到其他单位、自谋职业等),或者是得到了社会保障(如离岗退养等),有较固定的收入来维持生活。而下岗职工则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他们中的绝大部分需要国家和社会的救助。同时,社会分流职工已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而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后一段时间内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
今年,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下岗职工统计指标的定义将会做相应的调整。
在今年9月中旬召开的全国劳动保障统计工作座谈会上,与会代表就“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与下岗情况表”进行了充分地讨论后形成了“企业下岗职工情况表”(19年年报表和1999年季报表),新表既突出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这个重点,又能反映出全部企业下岗职工情况;既突出了期末下岗职工情况,又能反映出一个时期内下岗职工的增减变化。新表不再统计分流人员。
由企业富余人员统计转向企业下岗职工统计、由全部企业下岗职工统计转向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情况统计为重点,进而转为下岗职工统计“反映全面情况、突出国有企业”的模式,以及“下岗职工”定义的不断演变,这一系列的发展过程一方面体现了我国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一方面也表明了“下岗职工”作为一种过渡性指标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在不断发生演变。一旦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能够承担全部的企业下岗职工一段时期内的基本生活,这项指标将可能成为“就业转失业”指标。届时,我们就可以把通过两种不同途径(一种是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统计,一种是城镇失业登记)得来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情况进行比较,从而更全面地反映出我国的失业人员构成。在现阶段,企业下岗职工的统计要在满足各级政府需要的基础上,开始积极去适应这种可能的转变过程,在统计表格的设计、指标的定义等方面多考虑其内涵的可拓展性和指标含义的可延续性,要使现行的企业下岗职工统计可能连续地发展到将来的企业职工失业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