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规范、成熟的市场就业体制应当是:在各种法制制度的有效保障、监督下,只要从事工作(绝无正式,“下岗”、临时之分)就应当与所在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个人就应共同向政府交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就可以享受由政府社保机构支付的社会保障待遇。这就是说,真正实现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普遍化或一般化。换言之,应当是“社会保障跟人走”,劳动力是按 市场规则自由流动的,而不是象现在“人跟社会保障走”(被社会保障牵制,从而滞留在原单位,限制了职工的流动)。
相对于上述健全的市场体制,中国目前与就业相关的许多条件是不具备的。
一是政府对于使用下岗人员的用工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关系的“监管成本”太高,尤其是对上述单位征收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成本”太高,这种由单位按月缴付的办法容易造成许多不交或拖欠所应交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二是养老、医疗(包括退休职工医疗费)等社会保险费用在多数情况下仍是由单位直接支付。这在客观上造成职工及下岗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仍然跟随原国有企业,并且其保障水平、能否及时支付等也要随原国有企业的状况变化而定,从而使他们与原国有企业难以分离。因而一旦个人脱离了“单位”(如解除劳动关系、自谋出路、个体经营等),由于种种原因就往往不能享受同原所在单位一样的社会保险待遇。
总之,只有与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固守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才能获得社会保障,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劳动力的单位所有制,从而阻碍了劳动力要素的市场流动。
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表述如下:
以鼓励下岗人员隐性就业显性化和采取多种方式不同程度改革劳动关系为目的,由政府改革用人单位(主要针对使用下岗人员)的社保缴费与支付制度及采取相关的鼓励政策,由原国有企业对下岗人员采取各种鼓励和利益补偿措施,通过上述多管齐下和综合治理,实行创新突破和平稳过渡,以逐步从总体上解决现在的下岗人员隐性就业问题。
对于以上“基本思路”,其中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我们提出下岗人员要“采取多种方式不同程度改变同原有单位的劳动关系”。
这就是说,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一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这是因为,受到诸多复杂条件的制约,普遍实行解除劳动关系,将会引起很大的社会振荡,或者将为之付出最高昂的利益补偿成本,这超出了国家、企业、社会的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