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请求:“再给三个月,一定做好。”三个月后,赵先生的管理制度方案做出来了,但脱离公司现实。于是,张老板给赵先生两个建议:“离开公司,给你一定的补偿;或者是换岗,留在本部,工薪减半,这样你仍有机会来证明你的能力。”第二天,赵先生把公司电脑里的资料复印了若干份,扔在张老板的桌面上:“你要我离开公司可以,但你得补偿我30万元。如果你不补,公司资料在我手里,我可以找税务局和客户揭发你。”面对这种情况,张老板真不知如何办才好。
只要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和赵先生都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发生纠纷,应该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来处理。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一般情况下,没有经过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职位和待遇。但也有一些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者的实际表现和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待遇。这种约定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该案中所涉及的劳动合同中也有这样的条款,张老板就可以直接依据该条款调整赵先生的职位和待遇。
依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如果张老板有确切证据证明,赵先生不能胜任现有职位,即使劳动合同中没有上述约定,张老板也可调整赵先生的职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张老板在调整赵先生的职位后,若发现赵先生仍然不胜任工作,就可解除与赵先生先生的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张老板除应当提前30天通知赵先生之外,还应当依法向赵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这一案例中,张老板至少应当吸取以下几点教训:
第一,单位在招聘中,特别是在聘用重要职位的员工之前,应当对其工作背景进行认真调查,并在劳动合同中对其职位责任和业绩做出明确说明。同时约定,一旦发现劳动者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待遇。
第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如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试用期,以便于单位作出正确的聘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