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要求求职者缴纳上岗押金的招聘单位屡见不鲜。收取押金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签订协议书前即提出,否则不予签订;另一种则是直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提出,否则单位对求职者不予接纳,并要求求职者承担违约责任。招聘方索取的金额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可当求职者辞职或被解雇时,又以种种借口不予退回。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单位以风险金、培训费等名义变相收取求职者的抵押金。企业在收取押金或身份证之后,便搞起了花样—————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不改善生活条件,求职者干不下去,只好走人。有的甚至以某企业、某公司名义搞假招工,非法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费用,不出数月,再以培训或试用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让你有苦难言。一般求职者都抱着“只要能找到一份好工作,花多大的代价都值得”的想法,因而敢怒不敢言。
在招聘录用中收取押金,有的招聘方的理由是:迫不得已。一位招聘人员说:“我们以前吃过这方面的亏。公司的实力自然不能和一些大型外资、合资企业相媲美,企业往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招聘和上岗培训,有些毕业生多则干两年,少则几个月就拍拍屁股走人,这叫我们怎么办?”部分招聘单位则表示:“有些员工非正常离职后,不仅带走了企业管理的经验,更有甚者,他们携带走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和信誉损失。”招聘方难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防范本无可厚非,但这不能损害求职者的利益。
为防止求职者随意跳槽,用人单位的确要做好防范工作,最好的办法是加强用工管理,建章立制,而不是采用违法手段。《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于跳槽者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到其他单位工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用人单位可以与关键岗位的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由此看来,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不论用什么名义,任何形式的收费也都是不合法的。劳动者不能因为就业难而屈从于用人单位,任其侵犯自己的权益,如果已缴纳了此笔费用的,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引用法条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