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某乡镇企业的皮革厂为扩大生产的需要,从边远地区招收了一批工人,在未核实他们实际年龄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劳动用工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厂招用的一批工人中有两人未满16周岁,于是以该皮革厂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为由,作出罚款10000元,并责令用人单位与这两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决定。该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罚,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该厂的职工都按照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道理。工人未如实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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