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步来说,就算是临时工制造了一系列的“打人门”、“强拆门”、“文件门”事件,是否单位就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了呢?法律界人士、工会法律干部都认为,单位也难逃其咎。
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谈育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些利用”临时工“当挡箭牌的单位至少做错了两点。”
谈育明说:“首先,单位招人应通过正常渠道,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与劳动者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临时工’这一概念早已消失,用临时工本身就是错的。”
“另外,即使招用的临时工在工作中发生哪些违法违纪的行为,单位也应承担相关责任。”谈育明认为,就算是临时工,只要参与执法,代表的就是单位法人主体,如果发生城管打人等暴力行为,不管是正式职工还是所谓的“临时工”,单位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俞敏也表达了同样观点:“按照现在的术语来讲,临时工就是短期合同。不论短期合同,还是长期合同,都是企业员工,员工履行职务行为期间,为将职务履行完毕而采取的不合法措施,应当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他介绍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就好比驾驶员为单位送一批货,为了尽快赶到目的地,途中闯了红灯。驾驶员由此产生了违法行为,理应承担违法责任,而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