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曾在广东怡创通信有限公司工作过的杨女士,就公司遗失其人事档案及党员关系档案之事向该公司协商解决不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杨女士系2005年4月成为该公司员工的,据其介绍,她在2005年7月初将人事档案及党组织关系档案一起从湖南原单位转来公司,公司原人事部职员兼公司党支部组织委员黄广祥收取并为其办理了党组织关系转入。2007年3月,杨女士准备办理辞职手续,到新的单位工作,却发现自己的人事档案及党员关系档案全部不见了。“当时人力资源部的小潘说我的材料不在南方人才市场,交费、免费库都没有。这才发现我的档案全不见了。”杨女士愤懑地说到。杨女士怀疑,该公司曾在2006年秋从建中路40号搬迁到现在五山路口的新址,当时有人跟她说看到很多档案和资料散失在地,“我的档案估计就是那时丢失了。”杨女士表示。
为了证明自己的档案是在该公司接收后才丢失的,杨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一封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组织部关于转移其党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和天河科技园党总支的接收证明。“介绍信是与人事档案和党员关系档案密封在一起,由湖南我原工作的单位寄来,我亲手交给了黄广祥。而且党的组织转递工作有明确规定,所在单位必须在收到当事人党员关系档案后,才能根据介绍信办理转接手续,”杨女士说,“这足以证明公司已经接收到了我的档案材料。”2007年3月26日,杨女士要求怡创公司出具自己的档案丢失证明,以备补办一系列证明材料,公司郑重其事地给杨女士就读过的学校和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了15份证明。记者从杨女士提供的文件上看到,证明上写着:“杨琴在我公司工作期间,我公司不慎遗失该同志人事及党组织关系档案”,并加盖了公司公章。第二天,杨女士正式提出辞职申请,并同时提出因补办档案涉及海南、广东、广西、湖南等多个军队及地方单位,要求公司给予补办档案所需要的费用等3万元,并承担丢失档案的相关责任。两天后,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林斐答复杨女士,“我们问了经办人黄广祥,他说,公司从来没有接收过你的档案……”并告诉杨女士,公司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没有想到的是,前一天还开具了证明材料的公司,在杨女士提出要承担档案丢失责任和赔偿之后,公司以“经手人没有收到杨女士党组织和人事档案”为由,不承认接收过杨女士档案,且不承担任何补偿和责任。4月3日上午,记者赶到广东怡创通信有限公司,采访该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林斐及原党支部组织委员黄广祥。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林斐说,杨女士户口不在广州,“国家规定”没有本地户口的员工档案不能寄存在南方人才市场,因此,单位不可能接收她的档案。记者随后致电南方人才市场采访得知,户口不在广州,在广州有单位正式聘用的人员,档案可以而且应当随人转入,南方人才市场一样负责寄存管理,并不存在林女士说的这样以地区差别对待的管理方法,更没有这样的“国家规定”。另外,当记者问林经理,为何公司出具了“本公司不慎遗失档案”的证明之后又否认该事时。林小姐的回应是:“她利用我们公司的善心,我们出证明是想尽力协助她补办手续而已。”记者再问:“你们公司盖章出具证明,都不需要负责,可以事后不认账的吗?”林经理对此没有回答。记者随后采访了黄广祥先生,他否认自己接受过杨女士的党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称仅仅是凭借一张党员关系介绍信去办理杨女士档案转入的。黄还一再声称:“在2004年底到2005年10月我任职期间,对于党员办理转接手续都只凭介绍信,我公司没有接收过任何员工的党组织关系档案。”但黄先生所说的话也随即被证明与事实不符。当记者接着到怡创通信公司了解情况时,杨女士很轻易地就从一张办公桌底下取出厚厚一叠该公司员工的党组织关系档案,其中不乏2004年底到2005年10月的。“黄广祥说公司从来没有接收过员工的档案,那这些档案是怎么来的?!你们大家看看,公司就是这样随意丢弃员工的这些档案的。就这样,档案能不丢吗?现在是我发现丢了,还不知道有多少人被蒙在鼓里呢。”杨女士当场气愤地对记者表示。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广州知名法学人士朱永平律师。朱律师介绍,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人事档案难以评估价值,国家目前没有相应评估标准。像该案例中,杨女士可以申请损害完全赔偿或部分赔偿。另有分析人士指出,广东怡创通信有限公司对遗失员工档案的事情,必须认真对待。采取先认账、后“赖账”的做法,显然是一种“出尔反尔”的不诚信行为,暴露出了公司管理的极度混乱。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最起码的道德责任。4月3日下午,记者采访该公司总裁古苑钦先生,他说并不了解这件事,“是首次听到本公司丢失员工档案的事。”他表示,如果依程序查证是该公司责任,愿意全部承担责任、赔偿杨女士损失,“即使不是我们的责任,从体恤员工来看,也会尽力帮助补办档案”。记者从杨女士处获悉,至发稿时止,公司依然没有什么新的说法,也没有任何人找她协商。
日前,北京市西城法院审结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因丢失档案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李某损失人民币6万元。1974年9月,原告李某自大兴县插队返城后分配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后离职。2002年1月,原告前往广外街道办事处办理求职证并补缴三险时,得知其档案未在此处存放,遂向市二建公司追索,但二建公司未存放原告的人事档案,亦无原告档案转出及去向的记载。1994年1月,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立后,成立了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市二建公司、市七建公司二被告共同赔偿因丢失档案给其造成的今后20年的养老费,医疗费、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奖励费、18个月的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共计10.7万余元。“法院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将原告开除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后,未将其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转出,造成档案遗失,影响了原告今后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给原告相关利益造成可预见的损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具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