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木器加工厂支付未及时转档给徐明造成的损失2万元。
木器加工厂不服仲裁裁决,于2006年6月起诉至法院称,徐明刑满释放后未主动与单位联系,单位不知其下落,故将档案留在单位比较稳妥。迟转档案的责任应由徐明承担,不同意支付徐明2万元损失赔偿。
徐明也不服仲裁机构对木器厂赔偿数额的裁决,遂向法院提起反诉称:我1995年1月刑满释放后因没有档案无法就业,在此期间,我曾几次找木器加工厂要档案,该厂的答复是没有我的档案。2005年9月,我再次回厂查找档案,木器加工厂才于当月26日电话告知我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事处。故徐明仍然坚持在仲裁中的请求事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及时履行转移职工档案的义务。木器加工厂对未及时转出徐明档案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木器加工厂未将徐明档案及时转出,徐明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均会受到不利影响,木器加工厂应给予适当补偿。据此,法院判决:木器加工厂给付徐明经济补偿款2.5万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