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现役军人按照国家武装力量的相关政策被处理,退出现役、脱离军事系统管理的,其应作为复退军人处理。如果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工作而需转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其档案关系应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移交、接收复退军人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00〕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件)规定进行移交、接收。根据规定,档案的移交、接收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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